《益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08:40)
今年1月22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形成了《条例》的送审稿。4月19日,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形成《条例(草案)》。4月27日、6月28日、8月3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了《条例(草案)》。8月31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9月30日,该《条例》获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批准,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七章三十五条,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管理的相关事项作了全面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村民建房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其中适用范围,规定仅适用于本市的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的村民建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则适用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益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明确了村庄规划的编制主体、程序、经费保障,明确了“一户一基”,村民建房的占地控制标准、选址要求以及存量土地资源利用等。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规定了村民申请建房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四章建设管理,对村民建房建筑风格、建房过程中的定位放线、建设施工、规划验收,特别是建新拆旧予以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巡查、举报和执法考核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则,规定大通湖区、国有农渔场等地方可以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市乡村振兴战略的推动、农村村民建房的规范、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卢静 罗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