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草案进入三审 长江流域区域拟协同立法执法

(2020年12月23日 10:17)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长江保护法草案。此次为第三次审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草案二审稿印发长江流域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结合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增加长江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的规定。三审稿增加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增加加强长江流域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内容。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灾害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长江流域有着丰富的优秀地域文化,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建议,增加保护与传承长江流域特色文化的内容。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对长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发掘、整理和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为进一步充实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内容,三审稿进行了如下修改:明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增加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规定;增加规定: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推动长江流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应当协同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建议增加相关内容。三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审稿提高了违法采砂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增加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对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的规定。(记者 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