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充满时代气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典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几点体会
(2020年07月28日 09:54)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立法,开创了我国法典化立法的先河,在新中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5月29日,在大会结束的第一时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民法典,并就贯彻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民法典实施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实施工作指明了努力方向,也为民法典实施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作为从事编纂民法典具体工作的同志倍受鼓舞、倍受激励,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下面,我结合民法典编纂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谈几点体会和想法。
一、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典
迄今为止,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民法典。放眼全球,无论哪个国家、地区的民法典,无不体现了这个国家、民族、地区所特有的政治特性、文化气质和精神风貌。我们的民法典同样如此,是一部扎根中国大地、立足中国国情、彰显中国精神的民法典。
一是民法典体现了党的领导和党的意志。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将编纂民法典列入党中央重要工作议程。2016年6月、2018年8月、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三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民法典编纂工作所作的请示汇报,确定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总体考虑、工作步骤、体例结构等重大问题。栗战书委员长、王晨副委员长对做好民法典草案编纂起草、研读讨论和大会审议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
正是因为在编纂工作中坚决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努力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把党言党语变成法言法语,才确保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成功,使我国民法典成为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二是民法典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民事立法与其他立法活动一样,都是国家的政治活动。立法要反映和体现这个国家、社会的政治属性和政治本质。例如,《拿破仑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绝对神圣”原则,就可以反映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编纂的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属性。一方面,在立法宗旨上,民法典编纂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立场。民法典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另一方面,在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落实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各项要求,彰显我国民法典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例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了新的表述,民法典切实贯彻会议精神,修改了原物权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基本经济制度作出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奠定了我国整个物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三是民法典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民法不仅要调整物权、合同等具有经济属性的财产关系,还要规范婚姻、家庭、继承等具有伦理因素的人身关系。调整和规范各类民事关系不仅要依靠外在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借助内在的道德约束。正因如此,很多民法原则与社会的道德规范一脉相承,很多民法规范与国家的价值理念相辅相成。我们的民法典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既注重民事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的科学设计,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制度、民法规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内涵,展现中国人民的价值追求。首先,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整部民法典的价值指引。其次,民法典规定的自愿、诚信、守法等民法基本原则,无一不是自由、诚信、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再次,民法典中的不少具体制度规范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载体,反映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例如,总则编规定的“见义勇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婚姻家庭编规定的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条款,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好意同乘”条款等,无不体现了“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二、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实践特色的法典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民法理论历史源远流长,理论观点学说林立。罗马私法的集大成者——优士丁尼的《民法大全》,其中的《法学阶梯》《学说汇纂》两部分就是民法学说。近代资本主义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缘起于罗马私法学说的传播与复兴。经过长期传承与发展,各国关于民法理论的著述可以说是卷帙浩繁、汗牛充栋。对民法典中某个条文具体如何作出规定,理论界往往是众说纷纭。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合理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外国的民法条文,更不照抄书本上的民法理论,而是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以实践智慧破解立法难题,确保我们的民法制度、民法规范符合国家、社会的现实需要,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第一,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最新成果。新中国成立7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这是我们编纂民法典的时代背景和政治基础。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系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确认和巩固改革开放的制度成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例如,总则编创新法人制度,增设特别法人,以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法人类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两种中国特有的民事主体。又如,物权编落实中央关于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结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与土地管理法等作了衔接性规定,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民法典回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需求,实现改革开放的实践成果法制化,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第二,民法典是民事法治实践的最新成果。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认为改革开放刚刚开始,决定“批发改零售”,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几十部民事单行法律,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发展完善,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编纂民法典就是系统总结我国民事法治实践经验与成果,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形成一部体系化、系统化的法典。
民法典共七编,除人格权编外,其余各编都是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的,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立法经验的继承与发展,在确保民事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提升了民法规范的适应性。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还全面梳理总结了民事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效规范,将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三,民法典是民事生活实践的最新成果。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们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的设立终止、日常经营,是社会生活、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民主立法,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多次将草案印发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印发全国人大代表、部署组织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工作,征求代表意见;27次赴地方开展立法调研,广鉴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在北京召开几十次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的意见。此外,专门委托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人民群众的结婚意向年龄开展调查。编纂民法典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民法典是新中国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篇章结构最复杂的立法。征求意见100多万条,这在立法工作中是从来没有过的,可以说树立了民主立法的典范。在大会审议期间,根据1290名代表提出的3049条意见,对民法典草案作了100多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多处。
了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把握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问法于民,确保了民法典的制度设计符合社情、贴近民意。例如,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物权编通过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等,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又如,合同编根据人民群众生活实际需要增加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金融行业发展态势增加保理合同。再如,总结全国各地开展收养评估的实践做法,婚姻家庭编增加了收养评估制度,以更好地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为了回应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婚姻家庭编还增加规定了临时监护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等内容。
三、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法典
回顾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历程,举世闻名的《拿破仑民法典》,可以说是19世纪早期资本主义的标志性民法典;影响甚广的《德国民法典》,可以说是20世纪垄断资本主义的标志性民法典。我们的民法典,则是21世纪社会主义的代表性民法典。
民法典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和发展,公民的民事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希望对权利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我们编纂民法典,就是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步入新时代的客观需要,通过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完备的民事权利体系,通过完善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形成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进而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例如,为贯彻新发展理念,顺应绿色发展要求,改变传统民事法律一般不规定生态环境等公法方面内容的习惯做法,在总则编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并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分编中予以具体体现,就是为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生态环境的美好向往。又如,随着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极大丰富,对精神权利的追求日益明显,已经成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和内容。这些精神性权利,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人格权。正是为满足人民群众这种新需求,民法典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民法典顺应了新技术时代的法治需求。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随着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信息网络技术等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生物医学技术等新兴行业迅猛发展,大数据、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带来了新的产业革命,形成了新的经济模式,也导致人们生活方式的巨变,这些不仅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对人们的权利利益造成潜在风险。我们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紧扣时代发展脉搏,积极回应新技术带来的实践问题,创设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顺应信息技术发展步伐的民法制度规范。例如,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新型交易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又如,人格权编对从事基因编辑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加以规范,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换声”等问题予以回应,确保新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服务于人类发展的需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庞大的法治建设工程,实施民法典更是一项系统工程、长期工程、基础性工程,需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常抓不懈。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深刻阐明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对推动民法典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6月9日,栗战书委员长在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近期重点抓好五项工作:一是统筹考虑有关民事法律的修改完善,聚焦问题提出一揽子工作方案;二是推动有关部门修改完善配套法规、司法解释;三是做好民法典的宣传普及工作;四是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五是认真总结民法典编纂工作经验,为今后做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提供参考。我们要认真做好民法典实施工作,真正落实总书记的要求,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作者:刘俊臣)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