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4年11月28日 11:35)

 

益常办〔2014〕22号

 

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有关单位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9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2014年10月29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实效,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法定权利和义务,以规定格式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是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对办理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准备:

(一)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注重调查研究,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小组应当组织和指导代表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座谈、走访等方式,了解全市各方面工作的客观实际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代表收集整理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代表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方式: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三)可以一人提出,也可多人联名提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代表多人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具体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基本要求:

(一)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和建议要求。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一事一议,由代表亲笔签名,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涉及正在审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案件的;

(四)代转群众信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由大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与代表沟通,不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后,经代表书面申请,可以撤回。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如需撤回,由领衔代表提出申请并知会参加联名的其他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经撤回,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和交办

 

第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工作机构受理并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受理并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按内容和国家机关的职责分工,分别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将其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所属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办理。

市人民政府应于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起一个月内(闭会期间10日内),将拟定的承办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建议、批评和意见正式交承办单位前,市人民政府应将确定的承办单位以适当方式告知代表。代表如有异议,由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拟定的承办单位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召开专门会议交办,也可以通过公文或网络交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并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交办机构对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10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由交办机构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明确其办理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确定若干件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单位重点研究办理。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主任会议在确定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明确由主任会议成员牵头督办,并指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工作。

第十八条  确定作为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努力办理近期能够取得实效。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确保办理实效。

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采纳代表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能够解决的或者能够部分解决的,应当及时解决;当年难以解决的,应当制定计划,逐步解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因政策、法规等原因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分管领导牵头办理。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专项办理方案。办理方案应征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牵头督办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和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方案报有关机关和组织分管领导审定后,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并报相关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代表的当面联系和沟通,通过走访、电话联系、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同协办单位工作衔接。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办理工作,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书面提供办理意见,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提请交办机构协调,未形成统一意见前,不得答复代表。

第二十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交办机构和有关代表,经同意方可延期办理,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有特定办理时效要求需要及时办理的,交办机构可以根椐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期限,承办单位应当按期办理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承办单位必须书面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答复代表之前,应当征求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答复件应当表述清楚,意见明确。对主要问题的处理区别不同情况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情况明确答复代表;所提事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将计划情况答复代表;所提事项因条件限制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答复件按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加盖承办单位印章后寄送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和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并提供电子文档。承办单位隶属市人民政府的,答复件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机构,有协办单位的应当抄送协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合并办理,但应当分别答复代表。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一位参加联名的代表。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向代表寄送办理工作意见反馈表。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馈表寄送给领衔代表。

代表填写反馈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态度、办理实效、联系沟通情况作出评价,并反馈给承办单位和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应当写明原因,并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重新办理并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与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答复内容需要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注明,代表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答复后,承办单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答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当年予以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书面告知代表,并抄送交办机构和相关督办单位。

承办单位答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当年未能解决的,实行跨年度延续办理,承办单位应每年将计划实施或工作进展情况书面告知代表,直至办结。

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不能落实的,承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情况,并抄送交办机构和相关督办单位。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负责有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根椐职责分工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办理工作落实。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可以向承办单位了解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参加对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和督办工作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以组织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或者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督办重点处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结合有关工作,采取组织代表视察、现场办理、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联工委应当按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督办情况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考核。

市人民政府应将所属工作部门及其他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或其他工作考核。

第三十六条  实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跨年度跟踪督办制度。督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答复“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跨年度跟踪督办,直至办结。

交办机构和承办单位、督办单位均应当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督促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答复;

(二)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

(三)对代表进行威胁、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对督办工作拒不配合的。

第三十九条  逐步推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及答复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除需要保密的情况外,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和办理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信息网站上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市所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市政协,益阳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委各部、委、办,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益阳高新区管委会

      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大通湖区人大联工委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