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牢政治责任 依法守好一江碧水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思考
(2021年03月23日 15:42)扛牢政治责任 依法守好一江碧水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思考
益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张亮文
2021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也是一部促进长江流域各省市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的法律。该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大成果,彰显了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标志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
深刻认识长江保护法重大意义,切实扛起保护“一江碧水”的政治责任
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项重大成果。长江是习近平总书记深深牵挂的河,长江保护的每一项举措,都凝聚着习近平总书记的心血,都体现着人民领袖的母亲河情怀,他旗帜鲜明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就何种手段斩污护绿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确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这为长江保护法的出台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长江保护法通篇贯穿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关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关于长江禁渔的决策部署都在长江保护法中得到充分体现。长江保护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长江保护法是对中华民族的赓续发展与实现复兴使命的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丰富的水资源不仅哺育着沿岸4亿多人民,而且还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物基因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长江既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战略性地位。但今天,“‘长江病了’,而且病得还不轻”习近平总书记疼惜地说道,病根恰在于“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制定长江保护法,就是立足中华民族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这个大局,也是维护长江流域乃至国家生态安全、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既是为了偿还过去经济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的历史欠债,又是为当代和子孙后代赢得健康的生存空间,为中华民族发展谋未来,而尽我们这代人的历史责任。
长江保护法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长江保护法保的是万里长江,护的是千年文脉,满足的是人民群众对一江碧水的依恋。这既是守护厚重的文化长江,也是幸福的民生长江。人类的每一段文明,都离不开大江大河的哺育。长江文明,灿若星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巴山蜀水到江南水乡,长江流域人杰地灵,陶冶历代思想精英,涌现无数风流人物”。长江养育了无数的名人雅士,纵贯6300公里的长江造就出中华文明的基本形态,也形塑着中国人民的特质禀赋,是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保护好长江母亲河就是回应人民群众对长江母亲河的热爱以及推动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东中西部平衡的迫切期待。绿色发展是全体人民在发展问题上的“最大公约数”之一,长江保护法保障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环境权,满足长江流域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求。
吃透吃准长江保护法精神实质,自觉对标对表将“益阳责任”扛牢在肩
长江流域幅员辽阔,流经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这意味着长江保护不是一省一市的“家事”,而是“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共治共理。我们要吃透吃准长江保护法的精神内核,积极对标对表,找准我市在长江流域保护中的地位和职责,切实将长江流域益阳保护责任扛在肩上。益阳,地处洞庭湖西南,是洞庭湖区水系最丰富的区域之一,处长江“中上”游,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要强化“中上游意识”,勇担“中上游责任”,切实抓好长江保护法在益阳全面贯彻实施,努力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是启动资水流域保护立法。长江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法律适用于长江全流域相关行政区域。资江作为长江的重要支流,需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与长江保护法相衔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今年我市将首次与邵阳市、娄底市就资江保护探索跨区域协同立法,拟出台《益阳市资江保护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保护资江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以法护卫资江碧水,以资江之绿助长江之美。
二是纵深推进农药化肥减量行动。我市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节点城市,也是特色农业大市,这要求我们必须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走农业绿色发展之路。2019年,全市农药使用商品量3307.81吨,年均递减4%。要推广高效防治药剂、农药增效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用药结构要由以有机磷化学农药为主逐步过渡到以生态生物农药为主。要不断扩大绿色防控技术应用面积和植保无人机推广应用力度,提高了病虫防效,减少农药用量。2019年,全市化肥使用量22.567万吨,年均递减1.5%。全面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要实现主要农作物覆盖率在95%以上。推进新型肥料推广与应用,集成推广种肥同播、化肥深施等高效施肥技术。着力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和水肥一体化,鼓励开展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合理调整施肥结构。要建立市-县-乡“梯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多媒体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深入开展现场实地培训,让农民易学易懂,让科学施肥用药理念深入人心。
三是扛牢禁捕退捕政治责任。多代人工养殖导致鱼类种质退化,需要补充优质的野生亲鱼改善种群,而长江正是鱼类的天然种质资源库。长江禁捕退捕,事关发展全局,关系子孙后代。益阳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面积大,禁捕工作任重,必须坚定扛牢长江禁捕退捕的政治责任。长江禁捕,禁的是渔,重心在人。要围绕我市禁捕退捕后渔民安置保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推动建立健全上岸渔民社会保障长效机制,重点要强化帮扶措施,通过发展产业、务工就业、支持创业、提供公益岗位等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加快推动渔业转型、渔民转产,确保渔民真正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要强化政策保障、资金保障、队伍保障、法纪保障,切实防止“一阵风”,为打赢打好长江“十年禁渔”持久战提供坚强保证。
四是加大水污染治理工作。南洞庭湖是中国首批加入国际《湿地公约》的重要湿地之一,作为环洞庭湖城市,益阳最大的市情是水情。大通湖是“洞庭之心”,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对大通湖流域综合治理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围绕“退养、截污、疏浚、增绿、活水”要求,全力推进省第6号总河长令的贯彻落实。要对照长江保护法,加强南洞庭湖湿地的管理,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突出环境问题、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等问题整治,完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人大执法监督检查《益阳市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的执法情况,积极协助《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调研。要深入宣传《益阳市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干部群众做好畜禽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自觉性。要在全市重点流域片区建立水环境智慧监管平台,强化水环境治理与监测,监管能力建设,依托水环境、水生态等监测网络,通过建立水环境智能化监管平台,监控人为活动,及时预警水环境风险,实现水环境监督数字化、可视化、智慧化。
长江经济带经济总量占全国比重超过46%,占世界经济比重预计达到7.9%左右,是我国黄金水道,也是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的主动脉。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伟大事业,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长江保护法专门设立“绿色发展”一章。我们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大力实施长江保护法为契机,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深化区域高质量发展,加快把益阳建设成为区域综合交通运输枢纽城市,打造成为渝长厦经济发展带重要节点城市、长江经济带节点城市;以人水和谐为目标,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智慧农业,探索一条具有益阳特色的生态文明路子,在湖南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上彰显益阳担当。
积极完善长江保护法配套机制,从严从实全面履行“地方人大”法定职责
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关键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在行动上见真章、在实施上求实效。我们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高度来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确保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一是要维护法制统一。长江保护法是新建立的流域法律制度,实施中要重点关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对与已有的区域立法发生“交叉”,在出现法律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进行适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积极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与长江保护法相冲突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审查,修改和废止与上位法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规定,制定与之配套的地方法规,探索建立流域性、区域性共同立法、协同立法机制,形成系统完备、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
二是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定期听取审议政府关于法律实施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情况的报告,完善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履职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切实增强法律的刚性和权威性,让胆敢挑战法律权威、破坏长江生态环境者付出沉重代价,确保长江保护法取得最佳实施效果,真正做到湛湛长江东去,巍巍良法同行。
三是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要把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要主动学法、履职普法、模范守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借助主流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长江保护法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展现依法保护长江的实践成效,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持续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让“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理念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良性循环,谱写益阳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