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试行)
(2020年04月10日 08:46)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试行)
(2014年7月22日市五届人常委会第19次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视察工作,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视察年度计划,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视察项目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后,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专题视察。或者经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一府两院”提议,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地区、某一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
第三条 常委会视察的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讨论的有关问题;
(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六)常委会认为需要视察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常委会视察由与视察内容相关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常委会视察应本着精干、效能和便于工作的原则组织视察组。
视察组由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根据视察内容和工作需要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视察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部门应拟定视察方案,内容包括:
(一)视察目的和重点;
(二)视察组的构成;
(三)视察的时间、地点;
(四)视察的步骤和具体要求;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视察方案按办文程序审定后,通知被视察单位。被视察单位应根据方案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视察应深入基层和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真实情况。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察、座谈走访、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视察组视察时,“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根据视察内容安排有关负责人随同,接受询问,回答和解决视察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视察结束后,视察组应对视察工作进行总结,形成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视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
(二)视察对象的主要情况;
(三)视察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人民群众对视察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视察组成员对视察对象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条 视察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者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审议意见连同视察报告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除另有规定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于收文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视察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