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20年04月10日 08:44)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19961030日益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826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841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本级代表是常务委员会的一项主要职责,是做好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基础。常务委员会通过同代表的广泛联系,为代表履行职责服务,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常务委员会联系本级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委托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两种形式。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联系本级代表,主要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实施,办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控告等事项,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时,应将工作要点(草案)印发到各代表小组,广泛听取和征求代表的意见;工作要点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及时寄发代表,以便代表掌握常务委员会当年的主要工作内容。

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草稿,应于会前一个月寄送代表征求意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应包含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审议重要议案和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应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或召开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对议题了解情况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参加讨论,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组织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遵守执行的情况进行检查时,根据检查内容,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前款所列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创先争优、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组织调查研究时,可以邀请所在行政区域的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可列出专题,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指导代表开展个人持证视察或数人联合持证视察活动,应代表要求,负责有关联系安排。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座谈等方法联系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并相对固定联系四至五名基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常务委员会反馈。

第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认真接待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及时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重大问题应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批办。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议题,组织代表视察。视察的内容和方式由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由常务委员会直接组织,也可以委托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印发公报、编发期刊、寄发有关资料等形式,同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代表通报情况。

常务委员会应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利用网络加强与代表的联系。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认真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采取印发征询意见函和上门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按代表的选举单位建立代表联组(军人代表就近编入地方选举单位代表联组),每一联组按代表的工作单位、行业和居住条件建立若干代表小组;或与区县(市)代表混合编成联组或小组。联组、小组均推选组长和副组长,建立制度,拟定计划,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组织代表开展经常性活动。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一届内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小组工作座谈会,交流代表工作经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把联系代表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加强与对口单位代表的联系。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加强检查督促,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代表列席。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行政区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安排代表联组、小组活动,并及时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要求。

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其本级代表调查、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邀请或吸收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或列席。

第十九条  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前,应根据会议建议议程,听取、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