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20年04月10日 08:43)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事任免办法

1994年8月17日益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31日益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3月8日益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8年4月1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9年4月29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和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人民政府应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大通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大通湖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县、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的县、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院长。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由县、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的县、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代理市长、代理主任、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后,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够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的提名,补充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大通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相应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第一款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局长、主任职务,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没有改变的,或者机构名称没有改变、机构职权没有增加仅有减少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由市人民政府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新增挂牌机构、合署办公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机构撤销或合并,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作为工作部门时,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各有关单位分别报常务委员会注销,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合并后的新机构或者增加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需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十六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终止,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应附有拟任免人员的任免理由,拟任命的人员还应附有简历和现实表现,并应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前十天将人事任免材料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非市委管理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拟任人选,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任免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责成提请机关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成员对拟任免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命案前,应对被提请的对象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提请机关其他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必须到会作供职发言,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供职发言材料,必须在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十天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缓提请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均颁发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通过的人员,均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向提请任免的机关发放人事任免通知。人事任免通知应抄送有关单位。人事任免名单应载入《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并在《益阳日报》、益阳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人事任免案和撤销职务案,需要上报备案和下达批复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常务委员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死亡后,由提请任命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时间为准。任命决定通过以前,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到职;免职决定通过前,不得离职。其中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并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