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

(2020年04月10日 08:42)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

2013428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427日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下列审计事项中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一)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办理的审计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或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审计事项。

第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出问题情况,在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调查报告中,明确查出问题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发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后的十五日内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安排整改工作,并对各整改责任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以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

第八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须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报告的,须征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

各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如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询问。

第九条  各整改责任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二)围绕整改所做的工作;

(三)整改情况及结果;

(四)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和处理情况。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整改核实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各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后,应就整改情况报告逐单位进行表决。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的,为整改情况报告获得通过。未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的,为整改情况报告未获得通过。整改情况报告未获通过的,须继续进行整改,并于两个月内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如果再次整改报告仍未获通过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市人大常委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