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20年04月10日 08:40)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111日益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829益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本行政区域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的提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三)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高新区、大通湖区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市本级、高新区、大通湖区决算草案;

(五)撤销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确定或变更市树、市花等;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以及中长期规划的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重点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举措;

(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涉及民族团结、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重大事项,应当每年至少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次。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增加、减少或者合并;

(二)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

(六)农业和农村、扶贫工作方面的重要情况;

(七)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提出重大事项议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并报中共益阳市委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形式提出,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五)各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主要问题及协商情况;

(六)专业论证、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公民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后三十日内审议完毕,并将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报送,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报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方面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方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具体程序,按照《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建议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限期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将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作为监督议题,纳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对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自行作出决策的;

(二)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而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意见、建议不研究处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

(四)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贯彻执行情况的。

第二十条  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