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年04月10日 08:37)

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442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41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就开会的大体日期、会议的建议议程等事项发出预告通知,会议举行7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各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职委员列席会议。

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邀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由我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允许公民旁听会议。旁听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和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撤职案的提出主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具体程序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规定。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专门委员会代为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3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对于补选或者罢免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由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委员会或者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议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门委员会提议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本款规定提议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通知有关机关。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临时决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当根据报告内容确定报告人。属于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综合性的工作报告,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者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属于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人员应当是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举行分组会议进行审议,也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委托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委托专门委员会听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分工联系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后印发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批转上述机关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形成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经全体组成人员讨论通过。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整理,以常务委员会函件形式通知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有关单位对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如无特别规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工作部门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具体办法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确定。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接受委托组织执法检查的程序,依照本章相关条款进行。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执法检查形成的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的具体办法,由另行制定的《益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确定。

 

第七章 询问与质询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对议案和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提出的质询事项应当属于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质询案一般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案件。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四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交书面发言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依照法律规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需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得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在《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益阳日报》、《益阳电视台》、《益阳人大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章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