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0年04月10日 08:35)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5年6月27日益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6月29日益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4月2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8年4月18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依法治市,促进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研究室、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以后,制订年度工作要点。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通知有关选举单位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内通知有关选举单位增选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提请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和《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范围和程序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对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的主要方式是: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汇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二)审查规范性文件,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四)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督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限期报告办理结果;
(七)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上述国家机关提出的质询案;
(八)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九)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机关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问题作出处理;
(十)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上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撤销所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提请,决定是否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指导所辖区县(市)、乡(镇)的人大工作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办法,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或主持。
第二十六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议事办法由《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五章 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聘请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室,负责办理专门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负责将答复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四)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同本委员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征询意见和修改工作;
(五)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发现存在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及其他不适当的、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六)联系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听取有关工作汇报;
(七)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组织对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围绕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题和人民群众的反映,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调查情况报告;
(九)接待和受理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并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办理;
(十)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理和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一)联系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十二)办理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秘书长办公会议可以通知有关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也可以由秘书长委托一位副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机关联席会议,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各委室之间的关系。
机关联席会议一般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主持,必要时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是常务委员会综合性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以常务委员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准备工作;
(二)起草和修改常务委员会的有关文稿,编印有关刊物;
(三)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政务、事务和党务工作;
(四)归口办理常务委员会的对外联络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审查意见反馈等日常工作。
(七)办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室是常务委员会负责理论研究、文稿起草和新闻宣传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理论探讨和工作研讨;
(二)了解全市人大工作情况及外地人大工作动态,负责信息综合,编发《人大内参》和《人大信息参考》等刊物;
(三)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文件和领导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负责市人大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宣传,负责编发《益阳人大》刊物,管理《益阳人大信息网》;
(五)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有关工作;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负责选举、任免和代表联络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归口办理联系全国、省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工作;
(二)办理联系指导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有关工作;
(三)办理和督促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待和办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来信来访;
(四)办理组织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查等活动的具体工作;
(五)办理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六)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具体工作;
(七)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罢免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增选、补选的具体工作,以及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具体工作;
(八)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以及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具体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办理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七章 常务委员会与有关方面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必要时可以召开联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对口联系制度。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评议,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各选举单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等形式加强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在本市的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邀请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座谈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按选举单位分工联系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办培训班,开展对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调查等形式,加强对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联系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市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办理和督促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形式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加强同省内外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制定工作制度。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