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0年04月09日 16:40)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4年1月5日益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形式及时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可以增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
(六)提出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七)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八)提出会议设立有关委员会的决定草案及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九)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和应邀在主席台就座人员名单;
(十)准备会议有关报告、材料;
(十一)准备会议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应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区、县(市)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报告和讨论有关事项;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质询;
(五)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八条 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通过会议议程;
(三)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大会需要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等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名单。
第九条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预备会议表决。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数按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一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当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时间不超过一天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批准;请假时间一天以上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候选人人选;
(七)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
(八)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计划、预算审查报告;
(九)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十)发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四)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方式;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七)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决定会议的会期适当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会议需要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并进行讨论;
(四)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及有关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以及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列入会议议程;
(二)不列入会议议程。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交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三)改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对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报告进行审议,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通过的审查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议案提出人及代表对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报告有异议的,可向主席团书面提出复议要求,主席团应予复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作出相应决定,并答复议案提出人。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可以在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上进行。必要时,经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提出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并向大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未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闭会后办理。办理机关应当在交办之日起八个月内就议案办理情况答复议案提出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办理机关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闭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有关机关、组织应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五个月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
第五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应当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报告。各项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决议草案由主席团审议并原则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报告决议草案经大会表决后,如果赞成票达不到全体代表过半数,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责成有关国家机关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报告,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再次审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查有关国家机关重新作出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政府工作报告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送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其他报告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并作出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0日前,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市及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说明及汇总表)以及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并在大会举行时将有关材料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向会议提出的关于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各代表团和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以后各次大会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大会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各代表团审查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并作有关说明。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审查报告时,根据需要,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作有关说明。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应由本市选举产生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依照法律规定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联合提名。不同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如实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每次会议的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或者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代表缺席会议,不得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某项选举的候选人都没有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或者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经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当选人。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其他各项选举的当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可以向大会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经主席团决定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会议。
罢免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大会主席团、各专门委员会和各代表团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代表可以向市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提出质询的事项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质询案一般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诉讼程序中的具体案件。
第四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可以设立必要的工作班子。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应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调查报告,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章 发言、表决和公告
第五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发言。代表根据大会全体会议的程序安排,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并告知发言的主要内容,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决定将发言材料书面印发会议。
代表临时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和决定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在《益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益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负责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