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发言人:长江保护法等多件法律案 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2020年12月21日 20:09)《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周誉东 徐航12月21日北京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2月22日至26日在北京举行。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记者会上通报了此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案的情况。
图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摄影 周誉东
岳仲明介绍,委员长会议建议,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长江保护法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国防法修订草案、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海警法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监察官法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议案。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是“全过程民主”的重要论述,增加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能和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三是,增加有关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职责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草案,承担常委会专题询问有关工作。五是,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草案、预算草案及相关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的有关规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调整有关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的规定。二是,增加规定进一步扩大会议公开事项,增进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职权过程的了解。三是,根据实践发展进一步完善会议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内容,实现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四是,进一步明确大会与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衔接规定。五是,增加规定“中长期规划”参照有关年度计划审查、批准和调整的规定执行。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2019年10月、2020年8月常委会第十四次、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二是,明确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等工作。三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良行为的界定。四是,完善申请进入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五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的管理和职责分工。六是,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监督职权。
关于长江保护法草案三次审议稿。2019年12月、2020年10月常委会第十五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结合一些地区的实践经验,增加长江流域区域协同立法、执法的规定。二是,充实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内容,包括:增加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和河道采砂规划的内容;增加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规定;增加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内容。三是,根据国家有关扩延长江河口禁渔范围的新举措,将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纳入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四是,为推动长江流域协调、高质量发展,增加协同推进长江流域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内容。五是,加大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2020年6月、10月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两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有条件地对范围作微调,将虽未致人死亡,但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增加规定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与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进一步衔接,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侵犯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犯罪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三是,完善冒名顶替犯罪规定,进一步明确和从重惩治组织、指使或者参与冒名顶替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是,加大惩治污染环境犯罪,在草案提高污染环境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对一些加重情形的具体适用条件作修改,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的严重情形更广,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
关于国防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的相关要求。二是,对文职人员制度作进一步明确界定。三是,明确国防资产不再用于国防目的的,相关机构和单位按照规定报批后,可以进行相应处置。四是,强化军事机关在国防教育中的职责,明确军事机关应当支持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便利条件。五是,规定根据国防动员需要进行征收、征用后的补偿原则,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六是,进一步维护投资国防事业的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6月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更加充分地体现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及促进乡村振兴应当遵循的原则。二是,完善乡村建设管理、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的内容,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三是,增加推进节约粮食,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的规定。四是,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关于海警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10月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二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坚持陆海统筹,加强中央有关部门、沿海地方政府等与海警机构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中的协作配合。二是,发挥海警机构在海上应急救援方面的作用,明确其积极开展海上应急救援和救助活动。三是,完善海上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四是,加强海警机构维权执法保障,适应实践需要。五是,赋予中国海警局规章制定权,明确备案制度。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有8件。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关于反食品浪费法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呼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立法工作,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研究起草了反食品浪费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关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为遏制有组织犯罪滋生蔓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在现有法律规定基础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研究起草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拟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
关于监察官法草案。根据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起草了监察官法草案,拟由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提请审议,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对草案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关于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审议,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对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关于兵役法修订草案、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国务院、中央军委形成了关于提请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草案的议案,委员长会议建议列入12月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将对3部法律草案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