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提请审议 规范案件办理机制

(2020年12月24日 20:07)

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宁就草案作了说明。


关于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必要性,李宁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中央政法单位发布了依法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刑事案件的规定等10个法律政策文件。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反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度虽具备一定规模,但仍比较分散、未成体系,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防范、治理和保障等相关法律规定比较缺乏,有必要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草案共10章83条,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写入总则。草案规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限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其次,突出防治要求和责任。明确了承担预防和治理工作的主体及其职责;规定了一般预防措施与特殊预防措施;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明确了具有防范义务的责任主体未尽职责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单位和个人报案、控告、举报和救济的权利。


再次,规范情报线索处置、案件办理机制。确立了线索统一归口管理模式;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要求,规定了软暴力手段认定、侦查措施授权、证据综合运用、特殊组织成员处理、财产刑适用等内容;规定了国际合作中的合作原则、合作部门及合作中取得证据材料的效力问题。


再者,固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经验做法。规定了涉案财产调查相关制度,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全面调查涉案财产状况,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协助配合;规定了对涉案财产的处理措施;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查处。


最后,明确相关保障制度。规定了组织保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专门机构;规定了制度保障,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和报案人、控告、举报人的特殊保护制度;规定了物质保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记者 金歆)